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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2019年11月1日与上海通诺保安公司上班,入职时让我填写不交五险一金的合同,和公司不强迫加班的合同,日薪207,十二小时制,到2020年2月份,因国内疫情爆发,很多员工都不干了,公司要求员工加班,本人与二月份不分昼夜加了22个班,二月份共上51个班(白班早上七点到晚上七点,夜班晚上7点到早上七点,两班制),公司签订合同时说明每月25号准时发上个月工资,2020年一月份工资拖欠至3月一号,所有一月份加班的工资按172发放,并与三月二号口头通知加班费用从一月份开始按172算,(此前按207算,事先无通知要降加班费),导致本人工资损失了770元,并通知法定节假日加班按普通加班172发放,此前也是按三倍算,并事先无通知。导致很多同事遭受了近千元的损失。之后因疫情未结束,公司招不到人,三月份加班19天,四月份加班9天。本人与4月30号才得知上海最低工资时薪为29元,加班按照双倍发放。而公司在疫情期间并未关心过员工一句话,也没提供过任何补助(3月份与公司签订合同的物业公司对每位发放了6桶泡面),而事后还克扣员工加班费,对本人造成了验证的精神伤害。请问律师,我能通过劳动仲裁维权吗?

仲裁 2020-05-01 09: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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