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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公司签订了优惠快递揽件协议,要求甲方每天出货量达到日均若干件才有这样的价格,合同是乙方(大公司)提供的格式化条款,合同生效期是19日,但是真正乙方在20日下午才把打单账户开好,给甲方正常使用,所以甲方真正出货是从20日下午才开始的,其中21日-22日上午乙方告知甲方停止收货,23日就口头告知终止了合作,终止合作理由实际是因为片区管理人员为了绩效考核的因素。由于忽然终止合作,导致甲方的日均量未达到优惠数量,其实甲方在这3天里已经包装好日均数量的包裹,损失了人工,货物成本,可是乙方不揽件,导致甲方的货发不出去,最终在乙方系统里发出去的件没有达到优惠数量,乙方按4日均量的价格结算运费了。请问甲方主张按3日或者2.5日日均量进行运费结算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其他 2020-05-01 16: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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