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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我与丈夫再婚,丈夫与前妻离婚时身无分文,婚前丈夫与我签订了财产约定将他婚前住房一套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抚养儿子也要共同承担,我们俩将抚养他儿子读自费大学五年,后丈夫又要我帮儿子借钱在另一个城里买房;2006年我与丈夫再次协议:他儿子是我夫妻俩共同抚养的,并对读书费、买房付款列出了清单,我们一直居住的房子为夫妻共同财产,丈夫病重后,我与丈夫住的房子面临拆迁,丈夫的儿子将房产证在我手上抢走,并将他父亲抢走,现在丈夫与他儿子起诉与我离婚,并说“现在法律有规定我们的住房是他婚前财产,我们的协议没有履行,房产在转移之前可以撤消”。请问我与丈夫签的合同属什么合同?有效吗?他可以随便撤消吗?

其他 2011-11-23 16: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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