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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1010年6月在一国企下属公司工作,试用期满后,因我是外地户口,单位要求把人事档案随迁过来,因相关手续比较复杂一直未能随迁过来,单位以此为由说因我的个人档案问题,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公正,无法办理“五保一金”,自2010年6月至今年9月(含三个月试用期)一年多时间都未给本人缴纳“五保一金”,请问单位这样做合理吗?我要求单位给我补发这期间单位应缴部分的相关费用,单位说是因我个人原因造成的,不予补缴,公司没有先例,单位这样合法吗?我是否可以要求单位以现金的形式补发“五保一金”(含3个月试用期)单位应缴部分的相关费用(是否该补发3个月试用期期间的)。谢谢!

其他 2011-11-23 18: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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