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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10月份来这个公司,是个上千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我目前应该在试用期,但是他们好像没有明确约定试用期。签了合同,但合同文本没给我本人。由于工作原因,我现在提出辞职。公司老板口头同意辞职,但说要等到他们找到合适的人来和我交接,否则不给我结算工资。请问: 1、这样是否合理? 2、如果我留下来等到他们找到人,他们应该付我这段时间的工资吧? 3、如果我不打算留下来,就根本不来上班呢?他们有理由不结算我之前的工资吗? 4、如果他们就这么做了,我该通过什么流程讨回公道? 注: 1、他们发工资是压一个月的,第一个月入职的工资,到第三个月才发第一次工资。 2、因为我手里没有劳动合同文件,如果他们篡改了内容,或者他们说我已经是过了试用期而是正式期了,有没有影响? 谢谢您的帮助!

其他 2011-11-24 12: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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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详细问题,可来所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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