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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今年5月份入职的,10月份离职,公司以曾经工作造成的经济损失,扣压我9、10月份的工资,我找铜山区劳动局要求仲裁,办公室要求有物证才能立案,但当时入职时,公司没有签任何劳动合同,离职时,厂服和工作牌都交回了,因为是销售工作,所以没有考勤这一证据,请问,有在公司的照片或者是在公司跟同事签过字的文件可不可以是立案物证?

仲裁 2011-11-24 18: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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