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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是这样的 我和我女朋友决定结婚但是由于年龄不到 不能领取结婚证, 并且我在购房所在地【不符合】购房条件 所以用【女方】名字购买! 双方父母都有出资 男方出资40万 女方出资10万 剩下的贷款由双方共同承担 现在就是想做个婚前的共同购房的公证 公证内容主要是 1.说明男方和女方分别出资多少贷款多少贷款是共同承担。 2.如果婚前或者婚后出现变故房产按照婚前双方购买对房屋总价的首付出资比例划分剩下的比例部分为共有财产, 也就是说比如房屋100万男方出资40%女方10% 那就是房屋这50%财产不是共有剩下的50%是共有 那有意外情况发生就按照以后房屋的价值按照这个比例来划分 3.领取结婚证以后,待房产证领取时在产权证上加上男方的名字。 请问这样可以么?具体要怎么签订这个协议? 是到律师事务所还是去当地公证处办理比较有效力? 还应该在此类证明时候加入那些条款保障双方财产和权力? 希望律师们能帮忙解答!谢谢

离婚 2011-11-24 22: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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