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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在疫情期间我作为居间人促成甲方与第三方签订疫情物资买卖合同,且我与买方签订了居间合同,同时合同中表明,任何售后问题与我无关,且买方向我提供的服务费。在卖方供应产品后,发生了产品质量问题,若立案调查,我需要承担责任吗?

产品质量 2023-01-13 20: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具体详情稍后了解一下
  •   疫情期间,因防控措施导致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的,继续履行不能实现买受人的合同目的,出卖人不履行合同不算违约。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
      1.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当事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买卖合同或者履行成本增加,继续履行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订单或者交付货物,继续履行不能实现买受人的合同目的,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经支付的预付款或者定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存在误导欺骗或串通隐瞒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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