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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公司托运的煤炭在水路运输过程中被承运船队人员盗卖(有13人参与),其中有些参与的人是以自己的船舶与实际承运人(拥有轮船头的人)组合并参与实际承运人运输利润(四六)分成。 1.以船舶组合的人是否同属于承运人或作为间接承运人。 2.由于煤炭在运输途中被所属船队人员盗卖,是否可以追究实际承运人的违约责任并要求其赔偿。请求指点谢谢

其他 2011-11-25 09: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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