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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一下租赁合同中违约金的相关问题!具体问题是:在租赁合同上写:“如逾期拖欠超过15日(含15日)并且经甲方催告仍不交付时,自催告日起3日后,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且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年租金百分之一百二十五的违约金。”请问这样写合理吗????还有这句话与上面这句话写在合同中是否有冲突?:“若因乙方原因中途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甲方不予以退还乙方剩余租赁时间的剩余租赁费用,乙方交纳的押金不予退还。”

其他 2023-01-13 16:1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如果租赁合同中写明一方违约的违约金时,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按照合同里约定的数额进行赔偿。如果租赁合同未对此约定,承租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应由承租人赔偿出租人的损失。一般来说,剩余租期超过3个月的,赔偿数额按3个月租金计付;剩余租期不满3个月的,赔偿数额以剩余租期的租金计付。
  • 不知你说的甲方和乙方到底分别是谁,建议把合同拿给律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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