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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甲建新房,请包工头乙承包建设,乙将安装门窗的业务转包给丙,丙在安装窗玻璃时不慎从空中摔到地下,造成大腿粉碎性骨折,医疗费花去3.5万元,评为4级残疾。甲为此付出了1.8万元给丙。 现丙以不能工作和生活困难为由,向甲提出赔偿,要求甲支付其医疗费和从2009年12月至2011年11月期间的生活补助费、误工费共10万元。 请问:1、丙的诉求合法吗? 2、本案的责任人应该是谁? 3、应该如何进行赔偿? 谢谢!

其他 2011-11-30 11: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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