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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本人于2003年在一家国企承包了单位的职工灶,是劳务承包,我是厨房总共有3个人,一人是单位正式员工,工资由单位承单,而另外一人工资由我承单,我的工资也是单位发放,一直也没有签订任何劳务合同,双方一直也是相安无事。直到去年单位要求我自己注册公司,说你们以后公资要走帐,开具正式的票具才能走财务开公资,所以后来没办法就去注册了一家餐饮服务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和单位签订了合同,当然,本人也就是公司的法人,人员结构也没有变化,去年十月七日因厨房设备出现故障导制我和被雇佣的人同时烫伤,住进了医院,其间单位也交了部分住院费用,但大部分费用是由我个人交的,住院期间单位领导也来看望过我们,而且住院期间工资照常发放(劳务合同终止日期为2019.12.30日)我是年底出的院,不能正常活动在家休养,所畏的雇佣人员也就是我的妻子也被烫伤,伤势比我轻点,在家照顾我,我们是农村的所以当时住院单位说不能走工伤,让我们报合疗,等出院后剩余部分单位再想办法,因为今年疫情原因四月份才上的班,虽然脚还没有恢复好,但迫于生计只能坚持上班,就在昨天,我找单位领导协商年前的医疗费用和工资,他们却说1月到3月份工资不能支付,说合同日期只到去年年底,而且住院费用也没有补尝,请问单位这样处理合理吗?怎样才能维护本人的合法权力,今年合同还没有签订。望好心的律师能够回复!盼!

其他 2020-05-09 16: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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