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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于1988年开始在泸州纳溪白节运输工司工作(工种:汽车修理工),后单位合并于纳溪利达运输公司,工作至2011年3月。他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胜任本职工作,2010年多次向单位提出要求更换工作岗位,单位不同意。被迫2011年3月单方提出申请辞职,单位同意解除了劳动合同。在我父亲工作的这二十多年里,单位只为他缴纳了九年社保,(2002年至辞职)。我想请问:1、是否能要求单位为其补缴02年以前未买的保险。2、是否能要求单位给予经济补偿。(具体有什么法律条文解释)谢谢帮助。

仲裁 2011-11-26 13: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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