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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2月至今在一家事业单位连续工作13年,单位一直没有为我缴纳社会保险费。现在,单位对2007年12月31日前的11年工龄按每年500元进行买断,但我在2007年基本工资为600元,我是否可以提出提高经济补偿标准?如果拿了11年的经济补偿后,在以后的某一时间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可以要求单位补缴1997年工作以来的社会保险? 我在网上看了一些资料,说2008年元月1日前到期的劳动合同单位不需要支付经常补偿。但1995年的《劳动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又有对经济补偿标准,请问08年以前劳动合同到底有没有经济补偿?

仲裁 2009-01-19 15:03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如果买断可以按你的工资标准来买断,买断时你就应该一起要求补交保险,不要拖。 如果是合同到期要求补偿,在08年之前是不被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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