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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7年5月12日14时左右,被告人韩(普通村民)去原告任家欲询问村里补地一事,恰逢原告醉酒在家中,原告的妻子王对被告说:“他喝多了,有事去找丁士广(当时任村主任)”然后被告离开,途中原告欲追赶被告,被原告妻子王拉扯住。事后不久王死亡,经诊断为头部及其他部位受过撞击。案发后原告称自己的妻子被被告所害。整件案发经过就是这样的,案发现场只有被告,原告还有死者三个人。 案发后被告被捕,经过现场取证,验尸没有证据指明死者被被告所害,最后被告被无罪释放,这期间被告被拘留40天。但紧接着没过多久被告又被拘捕,并且声称有证据了,但是审理过程中出现问题,检察院说"案件的‘检材’丢了”。?无奈又做了第二次验尸等其他取证,结果同第一次截然不同。但是在被告提供的凶器里自始至终都没有被告的指纹,最后法院就定罪了,说原告的叙述较稳定,证据事实较吻合,判被告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

刑事辩护 2011-11-28 08:53 人浏览
共10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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