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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公司干了9年多,现在公司提出提前解除协议,合同是14年到期,现在公司说11.30号离职,补偿按N+1,还有两块我觉得应该给我们,不知是否有法律依据,一是我们每年的年底有双薪,现在提前解除我们说公司今年经营不好,在职的都不可能有,也不会给我们(公司每年都是这样说,所以到年底裁人都不给),二同我们有季度考虑,占我们工资的20%,公司把这块叫季度奖金,三个月干两个月了不给,说是最后一个月必须满15天才有,请问这块我应该向公司要吗?谢谢!

仲裁 2011-11-28 15: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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