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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于2018年1月28日将信用卡借给被告使用,借条上面除了有被告人的签名以外,还有另外一个人的签名,签名和被告人是平行的位置。没有著名是担保人还是共同借款人或者是证明人。现在被告人涉嫌诈骗罪已逃跑,我在公安局报警了,也在法院起诉了被告和其丈夫(在被告逃跑前离婚)以及第三被告。法院以刑事大于民事为由驳回了我的起诉请求并将案宗转交到了公安局,公安局在侦查阶段,被告还没有抓住。请问一下,我可以继续上诉中院,请求追究被告丈夫和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吗?怎么认定第三人的责任是担保人、共同借款人还是证明人?这个第三人的民事责任有没有诉讼时效期限?谢谢

诉讼 2020-05-20 08: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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