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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私下将经济适用房转给对方,合同中只写转让楼房。但对方交了楼款三分之二后再未交钱,理由是要车库(也可作门面房)车库钱我已经付了,到对方还欠四分之一楼款。我以对方违约不给楼房,而且政府名文规定不让转让,对方上诉到法院。一二申连楼房和门面房都判给对方,高院立案经过审理后,驳回我的上诉,也没有维持原判。像这样的案子,我还能不能继续申诉,在哪里申诉,有没有时间限制?

其他 2011-11-27 05: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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