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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近几年的工资一直都在2000元左右,发放时间是每月的21日,发放依据是上个月的考勤和工时完成情况。单位于10月25日将本人调离原工作岗位,10份的工资只给发了800元,本人找单位理论,单位的解释是“10月份没干活,发800元没有超过劳动合同上签订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调离岗位后又没有按劳动合同签订的岗位提供工作,反而让本人回家休息,11月只给发了260元的生活费。这种做法算不算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人能不能要求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其他 2011-11-30 16:24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违法,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就此事项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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