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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一是B派遣公司派往A公司的员工,2017年1月15日23时骑车公司上班途中,摔倒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1月22日死亡。事故发生后,交警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由于事故现场无目击证人,无法查明事故原因。后来公司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以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以及相关认定工伤的规定,不予认定为工伤。问题1、请问陈一的工伤保险应该由哪个公司负主要责任,为什么?2、人社局为什么对该事故不予认定为工伤?3、你认为陈一的工伤认定申请,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能否认定为工伤,为什么?

其他 2020-05-24 16: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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