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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14日专利局寄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及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由于邮寄原因未收到,2008年4月9日在网上查到,但已经超过法定的“两个月”期限。是否还能补救,该怎样补救?

其他 2018-10-21 19:38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又称为小发明或结构专利,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对产品形状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是对产品的三维形态的空间外形所提出的技术方案。授予实用新型专利的条件:
    1、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2、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是指该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中国的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我国发明专利的期限自申请之日起计算,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发明专利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 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本条规定说明专利权不同于动产和不动产。
  •   保护期限:实用新型十年。  中国《专利法》明确将实用新型作为专利保护的对象之一,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是指:产品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在技术水平上低于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又称小发明或小专利。它的创造性和技术水平较发明专利低,但实用价值大,在专利权审批上采取简化审批程序、缩短保护期限、降低收费标准办法加以保护。关于实用新型,有些国家并没有将其列为专利保护的独立对象,而是将其放在发明专利中予以保护。另外有些国家,实用新型则列为专利保护的独立客体,这种实用新型则主要是指小发明。
  • 要求邮局出证明,可进行登记!若不能,可申请恢复登记!
  • 可以补救的,补交相关费用, 要求恢复专利权,
  • 可以要求恢复权利,要尽快办理。
  • 拿上邮寄回执去专利部门登级就好了。邵律师13253657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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