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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物业起诉业主拖欠物业费,中级法院立案后,新业主通过法院拍卖成为新的买受人,之后,中级法院转区级法院执行,区级法院要求原业主承担拖欠物业费。后因业主更换,原物业要求新买受人承担欠费情况。虽然拍卖合同有注明要承担欠费,但是法院已经要求原业主承担欠费,请问新买受人是否需要承担

其他 2020-05-30 17:38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前业主若与现业主没有特别规定的,物业不可以要求现业主补缴前业主拖欠的物业费。因为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不代表物业费债权请求权的转移,当事人间没有特别约定的,现业主没有为前业主补交拖欠物业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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