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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今年69岁,今年春节前骑电动三轮与一40岁的女子电动车发生轻微碰撞,双方均无碍,但发生争执,交警判我母亲逆行全责,当时对方要求赔偿1000元,我母亲认为对方是讹人,没有同意调解。5月初对方将我母亲告上法庭,(对方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即住院9天,各种检查后并未查出任何问题)今天判决书下来了,责令我母亲赔偿对方住院,误工,营养等费用近9000元,我母亲是退休职工,每月有2600元的退休金,常年身患糖尿病、心脏病、肾衰竭等疾病,没有存款,目前正在医院住院,医药费都捉襟见肘,根本拿不出赔偿款,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离婚 2023-01-11 08:1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有两条途径:①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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