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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2010年入职某单位,2015年6月1号被迫主动离职解除合同,后发现怀孕,离职是可以说是属于在孕期,2015年7月宫外孕手术,2015年10月怀孕,2016年7月生孩子,2017年6月回原单位上班至今,现在单位由于改制与我们解除劳动关系计算经济补偿金,请问我这个可以合并按10年计算吗?

其他 2020-06-01 23:5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你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你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你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支付怀孕期至哺乳期的工资、赔偿金6个月工资。 如果出现争议可以进行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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