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各位好,我是一名零售员,今年2、3、4三个月扣除社保共收到1200元工资,计算依据是按实际出勤天数,但这远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20元/月。请问我是否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补足至最低工资标准?另外疫情期间是怎样适度减薪的?2月份没上班就没工资合理吗?

其他 2020-06-01 15:1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加班费计算基数能以最低工资标准。但是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的加班费用,当劳动者遇到企业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加班费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企业单位提出异议,必要时可以采取劳动仲裁、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 最低工资标准可以理解为基本工资,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南京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