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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家合作社联合成立成一家联合社,出资及分配协议结果是否符合法规。出资:联社预计注册资金200万元整,共发行100股,每股2万元,各合作社自愿出资货币,计入股金,所形成的股份记录在成员账户中。分配: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60%按成员社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40%按照成员账户中公积金份额比例进行“剩余盈余返还金额”的分配。协议商定:1.交易量、交易额的定义:本社与成员社和非成员的交易实行分别核算。成员社社员与本联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社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烟叶生产技术除外)。联社与成员社之间建立交易量、交易额登记,各成员社与联社交易总额占联社与所有成员社交易总额的比例作为可分配盈余60%的分配依据。2.可分配盈余:指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3.剩余盈余返还金额:指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分配后剩余的盈余。即可分配盈余的40%。4.公积金:在未分配盈余中提取40%,按照股份比例转为盈余公积记录到成员账户中。以上条款定义是否有效。

其他 2020-06-04 17: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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