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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酒后驾驶降级处理后,第二次醉酒驾驶机动车怎么处理,罚金人民币多少

刑事辩护 2020-06-05 23: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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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发生非单方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具有追逐竞驶等其他危险驾驶行为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校车、危险品运输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或者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机动车资格驾驶,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驾驶,明知是不符合安检标准或者已经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或者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并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判处拘役一个月的,可以并处罚金1000至3000元;拘役刑期递增的,可以按照此比例确定相应的罚金数额。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有以下处罚:1、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2、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3、扣12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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