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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出现车祸对方全责,但是我的工资没有交税,误工费应该怎么赔,除了误工费医疗费还会赔其他费用吗
你好,你是做什么工作的?误工费需要根据你的实际情况来确定。赔偿项目除误工费医疗费外还有其他赔偿项目,如护理费、营养费等。具体的赔偿项目需要根据伤者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郭俊芬律师 郭俊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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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轿车撞到了三轮车
具体怎么回事 可以详细的说一下啊
姜万东律师 姜万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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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伤车主需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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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我后面的车追尾了,我该承担多大的责任?
晚上我的车停在路边,没有双闪或者路标。要是我后面的车追尾了,我该承担多大的责任?
我追尾别人的车对方跑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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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腰椎和骨盆骨折保守治疗能赔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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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赔偿方式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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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小车直行撞到开摩托车转弯的,撞死了,摩托车酒驾,无牌,报废车,无带头盔现在小车主没有钱怎么办?
开小车直行撞到开摩托车转弯的,撞死了,摩托车酒驾,无牌,报废车,无带头盔,小车有第三者保险200万,交警暂未出责任书,要求拿7万现金给家属,说到时候定责任了保险公司再给回,现在小车主没有钱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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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公司类型企图逃避债务,还需要承担责任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案情】王某租赁某公司的商铺经营炸鸡店,于2022年10月31日与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2023年8月10日,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刘某因未及时缴纳该商铺电费,导致王某的商铺被断电,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王某遂起诉要求某公司、刘某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认为与原告王某签订租赁合同的相对方是某公司,其作为本案被告主体系属不适格。【法院审理】某公司系于2022年7月29日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均为被告刘某。2023年7月26日,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刘某变更为刘某的母亲杨某,公司的经营主体类型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杨某入股成为该公司新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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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内一方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案情简介满某某与王某某系夫妻关系,满某某因偿还个人债务于2023年12月向任某借款870000元,满某某向任某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了借款金额、利息及还款时间。还款时限到后,任某多次催要,满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满某某和王某某偿还借款870000元及利息。庭审中,满某某辩称,对借款金额等事实没有异议,同意偿还借款,但因资金紧张暂无力偿还,王某某对涉案借款并不知情,借款时满某某与王某某处于离婚冷静期内,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王某某辩称,涉案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借款时双方已各自生活,其对借款事实并不知情,借款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原告任某向法院提交了借条等证据证明借款事实的发生,并申请法院调取满某某与王某某的银行交易明细。法院依申请调取了满某某与王某某之间的银行交易明细,结合该明细,发现双方之间并无大额款项的往来交易。另审理中查明,满某某与王某某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23年11月前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借款发生在离婚冷静期内。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任某与满某某之间形成真实有效的借贷关系。原告任某向被告满某某出借87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满某某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应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关于本案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被告满某某和王某某在借款发生之前已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在借款事实发生后,二人之间亦没有大额的款项往来,无法证明涉案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原告任某未提交证据证明王某某对涉案借款事实知情,王某某也没有共同偿还的意思表示,故法院认定涉案债务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满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任某借款870000元及利息,驳回原告任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律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内容上确立了“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明确了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可以是事前的共同签字,也可以是事后的追认;二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本案中,被告满某某与王某某在借款时已处于离婚冷静期,且双方之间并无大额的款项往来,原告任某也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无法认定涉案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在现实生活中,债权人在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时应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否则很容易出现法律风险。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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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合同纠纷——通过民事诉讼追回了被侵占的代收款
有合作协议,案外人欠原告、被告款项,因原告当时身在监狱,被告擅自以原告名义向案外人追索,被告追回部分款项后未归还原告,后原告另案起诉案外人时案外人提交被告出具的代收款证明作为抗辩证据,原告想收回款项。难点:Ø案外人作为实际债务人没有资产,已经为失信人。Ø原、被告户籍所在为河北,原告北京有住房,原告想要在北京起诉。Ø除了代收款证明无其他证据。解决方案:因为原告与案外人的案件及原告与被告的其他案件均为我代理,原、被告、案外人之间关系复杂,存在多笔款项往来,我通过收集证据,综合以往庭审笔录,认为可以通过诉讼主动追回代收款97万元。我主张提起委托合同纠纷,当事人之间订立委托合同,可以书面形式订立,也可以通过口头方式订立,本案原被告双方虽然未达成书面的委托协议,但事实上被告以出具收条的形式表明了其代原告收取款项的意图,原告亦在事后追认的方式认可了被告代收款的行为,因此双方之间成立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关于管辖,我让原告开具了北京的居住证明,合同纠纷诉讼由被告住所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为口头订立的委托协议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可以以货币接收方所在地为履行地,故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案件结果:一审法院支持除了被告代原告支付的刑事律师费9.89999万元及原告已收到的7.5万元,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代收款796001元。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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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大学生能否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张碧娟为丰富课余生活、增加工作实践,不少在校大学生走出校门,利用课余时间、实习期间入职或兼职参加工作实践并获取经济报酬。他们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是否受劳动法保护?近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判决确认在校大学生魏某某与某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23年5月22日,在校大学生魏某某入职某建筑公司,双方签订《见习协议书》,约定魏某某的见习期为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双方口头约定,魏某某取得毕业证书后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试用期两个月,从魏某某取得毕业证书之日起计算。同年7月10日,魏某某取得毕业证书。同年8月18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同年9月,公司认为魏某某业绩不达标不同意转正。同月18日,魏某某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等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此后,魏某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未予受理,魏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某建筑公司2023年5月22日至2023年9月17日存在劳动关系。永川区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魏某某在2023年5月22日入职时虽未取得学历证书,但魏某某系具备劳动能力的成年人,具备劳动者资格,且魏某某见习期间遵循其入职的某建筑公司规章制度、接受公司管理、从事公司所安排工作,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要素。法院遂判决某建筑公司与魏某某自2023年5月22日起至2023年9月17日止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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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乃文:缓刑与坐牢案底是不是一样的?
刑罚执行措施,缓刑期满后就认为原判刑法已经执行完毕,但并不表示不构成犯罪,没有接受刑罚。所以仍然有犯罪记录,你清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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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交通肇事罪检察院阶段不起诉案例分析
涉嫌交通肇事罪予以立案,A某先被刑拘,后经律师介入获取取保候审。本案律师介入后了解到案件存在以下免于起诉的情节:2.事后,嫌疑人及其家属积极赔偿死者家属,并与死者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4.本次事故中,虽然导致B某死亡,A某也只是承担主要责任,并非完全责任检察院在最终依法讯问了A某,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后认为,犯罪嫌疑人A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A某不起诉。以上案例可以看到,检察院在量刑时,会结合事故责任划分,死亡人数,危害后果,以及是否取得赔偿谅解等犯罪事实,以及被告人A某的主观恶性,人身危害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予以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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