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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自1999年4月加入公司,该公司属于外企。至2008年3月31日合同期满。且期满前未受到公司任何续签通知,现本人决定不在跟公司续签合同。请问? 1.本人是否需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本人不再续签,才能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2.由于是在室外工作,本人是否可以向公司追索赔偿这么多年未按国家规定发放的高温费。 3.在不得已的情况下,签订了不定时工作制。造成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也不能全部按照规定休息,是否能将超时工作的时间给予双倍或三倍赔偿。 4.按照02年人大出台合同到期给予补偿的规定,目前我的离职,是否能得到一年一个月的赔偿。

其他 2009-03-27 17:2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合同期满,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你可以用书面方式通知单位。同时你可以要求单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主张高温费,实行不定时的工作制职工,单位但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每周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时间来执行,超出时间的可以按照加班工资支付,你还可以要求单位给予每满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除非单位维持或超出原来的工资要求你继续签定劳动合同被你拒绝。
  • 合同期满,单位如果不续签的话,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你只能要求仲裁时效范围内的相关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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