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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你好!我是杭州的一家医疗器械生产、研发、销售一体的公司的股东,公司股东二名,我和另一个朋友各占50%(2013年当时不懂股权)。我做董事长兼总经理,他做销售经理。以前都是拿同样的年薪,拿同样的分红。随着这八年的发展,另一股东的贡献和能力远远配不上他的股份,我要求他降低股份,同时我的年薪也要比他多一点,他都不同意。所以,我现在出去开了一家同样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和现在公司同样大类的产品,但不是小类不一样,是在丰富原公司的产品线(原公司是生产台式的,我是生产便携式的)。他现在说如果我注册成功,要去告我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我认为我没有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理由如下:1、现在我们二位股东有工作分工的协议书,首先我要做好协议内的事为先,有精力再去做自己公司的事。2、我没有利用公司任何资源,也没有叫原公司的人去为我公司做事。3、我生产的产品,也不是去和原公司的产品竞争,而是会拿到原公司里的团队去销售。相当于是给原公司一个全国总代理,也为原公司也创造的利润,所以我认为没有损害原公司的利益。4、我公司章程也没有约定此内容。这样分析对吗?

其他 2020-06-08 16: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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