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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7.12.28号与单位签得劳动合同,2011.5.26号交的辞职信,公司给我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中写的时间是2011.6.30号与我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工作时间是3年06个月。而我在社保局去查我的社保的累积缴费年限是3年05个月,公司还通知我要返还一个月的社保费,是他们把我7月份的社保交上去了的,我搞不明白我为什么要返还?

争议解决 2011-11-29 14: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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