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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于2014年3月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于2014年4月7日予以受理。经管理人调查,甲公司在申请破产前,对A\\B\\C\\D分别做了以下行为:(1)2013年9月,甲将公司一辆价值30万的车赠与了A;(2)2013年11月,甲将一市场价格100万元的仓库以5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B公司;(3)2013年2月,甲以一辆价值20万元的车为与C的30万债务新设了担保;(4)2014年1月,甲偿还了与D2014年5月到期的10万元债务;(5)2014年2月,甲放弃E对其的50万债务2013年6月甲公司清偿了对乙100万元的债务(2013年12月到期);(6)2013年10月甲公司清偿了对丙80万元的债务(2013年12月到期);(7)甲公司清偿对丁银行所负的且以公司办公楼设定抵押担保的贷款债务2000万元;(8)甲公司清偿对戊公司所负的且经法院判决所确定的债务1000万元;(9)甲公司清偿对庚物业所负的为维系基本生活所需的水电费债务;问:以上事项,那些管理人能行使撤销权,那些管理人不能行使撤销权以及理由。

其他 2020-06-21 17: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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