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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入职的时候没有签劳动合同,当时说好试用期三个月,只与公司签了一分保密协议。老板在协议上写了工资按月支付5000每月,月休四天。当时说下班时间是下午18:00,但是上班之后,基本上每天上12个小时,甚至很多天加班至凌晨,周日安排的休息日也让上班,月休最多三天,上个月休了2天。没有买五险,节假日也是让我们调休,比如周五是劳动节,就让我们休息,原定的周日休息日调来上班,,完全就是没有一点时间观念也不按照劳动法,这种情况我该怎么维护我的自身权益?

其他 2020-06-22 19:3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参考劳动法加班时间的规定,如果单位违规加班不负担加班费的,可以搜集证据向劳动局监察部门投诉处理。 《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您好,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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