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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收到起诉状副本原告姓名(环),其递交身份证姓名(寰)。委托代理人证书上原告姓名(环),所有证据中都是(环)。法院将(寰)列为原告,而我并不知道身份证上是(寰)。庭审后隔日作出判决书,第一行原告(寰),书中又出现三处(寰),而该书在判决如下时原告却是(环)。宣判审判长既不是合议庭成员,又未到庭参审。还有很多错误。我不服判决想再次申请再审,请问再审被申请人依照法律应当是(环)还是(寰)呢?

其他 2009-06-11 17: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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