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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家楼下邻居因一些琐事平时就有矛盾,前几天在电梯碰到了,张嘴就骂人。下楼后言语不合双方就动力手。他们家一个40多岁的女的和她父母,我们家也是我(女)和父母。当时我们女的就是互扯头发,对方母亲拿雨伞打我导致面部多处划伤。对方父亲先是用外套打我父亲,导致面部受伤流血,后出去捡了石头之类的硬物放在衣服里趁我父亲拉架没有防备地情况下,直接抡到我父亲头上导致头部当时就裂开一道七八厘米的伤口!我儿子(8岁)在打斗过程中去拉扯对方女的,她回身就打我儿子。经邻居报警,我父亲送医院,我们去警局做了笔录。对方年轻夫妻都是公务员,作为公务员骂老人、打孩子,动手打架,我想咨询一下,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办?

离婚 2020-06-29 08:34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关于安全保障义务人补充赔偿责任的裁判方法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赔偿责任是第三人介入侵权的情形下发生的。侵权人的直接赔偿责任与义务人的补充赔偿责任既非按份责任,亦非连带责任,更不能适用原因力理论来确定各自的赔偿责任份额。在安全保障义务人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形下,不能判令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在安全保障义务人具有过错的情形下,应当首先由侵权人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
    在具体处理时,侵权人不明确的,可以直接确列安全保障义务人为被告;侵权人明确的,可以确列侵权人和安全保障义务人为共同被告。在侵权人和安全保障义务人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形下,在判令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还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明确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具体范围或者数额,并注明安全保障义务人享有追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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