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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前两年在两个单位上过社保,现在原单位预追回工资,下面的说法是否成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存在两份劳动合同,不能判定违反劳动法。 两个单位同时能上社保,缴纳公积金,不能判定完全主观行为。 有证据表明同时交社保、公积金的,可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本人若不能提供原单位的默许证明,原单位有权对所付薪资进行追回,若是原单位原因造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单位追回薪资需提供足够证据。 对于没有证据表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单位追回薪资需提供证据支持。

其他 2020-07-10 10: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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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仅凭借证人证言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其证明力较低,还需要其他证据进行补充证明才可以。确认劳动关系,需要的证据有:劳动合同,单位缴纳社保的缴费明细、工作证、工资流水等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
  • 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通过以下凭证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等等
  •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权利和义务时一种既成事实,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有以下几种形式:1、应签订而未签订劳动合同;2、以口头问答代替书面合同;3、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终止或未签订手续而形成的劳动关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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