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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所在公司为其购买了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承诺此意外伤害在180内因完全原因身 故,则保险公司将赔偿其亲属10万元人民币。保险公司对意外伤害的承保定义为外来的 、突出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张三因病到医院治疗,结果在医院死亡。调查得出死亡原因为: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破裂 。但又发现医院有张三的两份记载内容很不相符的病历(规定:若医院隐匿,伪造,篡 改病例,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其家属要求医院对其赔偿。法院判决结果为医疗过 错,医院承担80%的责任。医院不服,上诉法庭二审。 现患者家属又起诉了保险公司,认为医院过错导致张三意外死亡,要求保险公司赔偿10 万元。但保险公司认为张三的死因: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破裂属于疾病,与承保不符,故 不应承担责任。 (注:医疗过错包含医疗事故,但医疗过错不等于医疗事故。分析角度:违法与犯罪。 医疗过错——违法,医疗事故——犯罪)) 就以上案例对其中涉及的法律进行分析,问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其他 2011-12-02 07: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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