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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别人在外省合伙开的公司,各自占50%的股份,在第一次股东大会上,大家达成协议(有股东和监事的签字和手印),由对方负责酒店经营(我们不在那里),我们负责公司账务,但是约定对方每天必须将营业现金存入公司账户,结果从7月26日开业到现在都没有按协议办事,没有存入公司账户。第一次股东协议也达成协议了,要有大笔支出必须两个股东协商后支出,可是对方却老部告之的情况下进行现金大笔支出,每个月对账的时候就说营业款没有了还差别人的外账什么的,请问对方的行为是否违法了公司法,我们是否可以起诉她,起诉她后她有什么后果??我们就通过银行和公司的收款系统是否为有利证据对对方进行起诉?

刑事辩护 2011-12-02 13: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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