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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先生:你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我可否对共有的自行车棚主张我的权利,按份予以分割? 我们的自行车棚长16米多,宽约3米多,由我9号门18户住户共有。由于我和老板年已7旬,身体不好,女儿要来照顾,骑电动车来,为了安全和方便,也减少对别人的影响,要求按十八份之二(我有两户)进行分割,不知是否符合法律精神? 请律师给于指点。万分感谢! 许国生2011.12.3.

调解 2011-12-03 17:1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公有车库,不能分割,因为产权属于开发商。
  • 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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