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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8年12月19日为朋友的一份民间借贷做了担保,签了字,其中借期写三个月,借款到期日期为2009年3月18日。协议中还特别约定了担保期限:自2008年12月19日至2009年3月19日止。后来我自己查了一下关于担保期限的法律条文,早于或等于借款期限的担保约定视为没有约定,但是我签的协议上约定的担保期限仅迟于借款期限一天,请问这个特殊约定能成立吗?法律上是否会支持?

抵押担保 2009-06-13 22: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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