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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交通事故现场甲方开车把乙方小女孩电动车撞了导致女孩摔倒受伤,受伤后女孩打电话叫来自己的父亲,还有叔叔,父亲叔叔到了现场后闻讯事故原因时与甲方发生了口角争执,甲方出口伤人并辱骂乙方孩子的叔叔,乙方孩子的爸爸这时拿出手机对着甲方录像,在录像期间甲方强行夺走乙方小女孩爸爸的手机并且摔在地上导致手机无法使用,请问甲方抢夺乙方的手机摔坏属于什么责任,算不算抢劫,能不能构成犯罪行为?

其他 2020-07-23 08:4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被打过程中抢夺手机并摔坏的,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 《中华zhi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条规定,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拘留或警告,单处或并处罚款,责令赔偿损失。‍
  • 您好,不构成抢劫,最多就是故意损害财物。事出有因,原则上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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