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本人2019年10月退休享受退休工资,但缴社保(养老保险)终止时间是2019年元月,原因是本人档案中填的出生日期是1969年元月,而户口身份证出生日期是1969年10月,所以,劳动局以2019年2月停止个人缴费,以2019年10月享受退休金,迟办月份不予补发退休工资。我现在的问题是:我在2019年2月停止缴费前所交的养老保险,全部是由我个人承担的,但我在一个私营业至今连续工作了12年,该企业从未为我买养老保险,我现在能否通过法律途径向该企业追讨我在其工作期间应由该企业承担的养老保险

其他 2020-07-24 14:2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您好,可以到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仲裁,这是违法的,您可以带着劳动合同去,这笔金额还比较大,我在做劳动案件的方面比较有经验,如果您相信我,我会为您制定一个合理的方案,我会把您的损害降到最低,请您具体和我说明一下可以吗,在我主页找我的号,不收费,这里沟通不方便且效率低,建议您与我详谈,我会尽力帮您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帮到您。
  • 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期间可补缴之前未缴费年度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须填写参保人员补缴申请表,送市社保中心领导审批后,到市社保中心稽核科窗口打印缴费核定通知单,然后到相应的地税办税服务中心办理缴费手续。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孝感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