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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992年10月参加工作,当时是单位独自按劳务工的身份招的工,我一直在这个单位工作了近二十年,单位经过几年的改革,用工形式、薪酬标准都发生了变化,原来的劳务工都统一改为合同工,劳动合同签定的方式都与原来固定工相同,其它福利待遇也相同。我的养老保险于1994年7月开始建立个人帐户,最近看了渝人社发[2009]21号文,可以对我1994年7月以前的工作时间确认后补缴养老保险,文件上写明是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但企业不想将此信息公开,也不想补缴,请问我可以要求企业为我承担养老保险费吗,我提出的请求是否在有效期内。

其他 2012-11-07 10:35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从时效上说是过了。漏缴纳社会保险的时效是二年内向相关部门投诉。只能与单位协商,并且单位也要有相关的档案资料才可以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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