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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甲将爷爷(已去逝)名下的一块耕地以一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甲乙的转让并未征求甲的父母同意),并签订了转让协议;乙又将这块地与丙的另一块地交换(乙主动找丙提出换地要求),由于土地面积相差大,丙同意补偿给乙3500元,并签订了换地协议;丙又邀约丁共同投资开发这块土地(丙、丁是弟兄关系),丁作为投资人投入了7300元,丙与丁商定这块地的一半分给丁,并签订了投资协议,协议中写明土地由丙耕种,丁只用这块地培养经济林木泡核桃,其中规定若丙反悔,在未种植泡核桃之前以投资款的10倍赔偿给丁,在种植了泡核桃之后以核桃进入盛果期的20年收益赔偿给丁。(以上协议都未经公证处公证)现在甲的父母和叔叔反悔,不同意转让,原因是这块地在分家时已分给甲的叔叔,甲无权转让。请问在这件纠纷中,如果诉诸法院,甲、乙、丙、丁四人各负什么责任,四人之间的赔偿怎样赔偿,甲的叔叔能要回这块地吗?甲的父母能直接告丙和丁吗?

争议解决 2011-12-06 13: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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