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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我在一家公司工作近一年,也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之前一直在做项目结果项目快要完成的时候,他们找我谈话讲公司因为疫情要裁员要我干完这个月走人,也没有写离职申请,之前有让我加班但我拒绝了,因为公司加班没有加班费,我估计我离职与拒绝无偿加班有关,他们这个合同上有一条:“甲方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或者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生产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仍需裁员的;或者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可以解除本合同”这个劳动合同没有变更过,他也没有提前三十日向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像这种情况,通过法律程序可以要来赔偿金吗?是n+1(两个月工资)吗?还是三个月工资?哪种更稳当呢?

其他 2020-08-03 07: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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