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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4年10月8日受聘入职,任副总经理一职 2、2006年11月18日离开4个月,2007年4月1日重新招回上岗至今 3、自2004年10月至2009年6月,前后约5年均未签订书面合同。 4、现用人单位找一些借口来达到辞退本人的目的, 请问:我现在50多岁了,身体健康,工作完全胜任。该如何办?

其他 2015-11-30 02:38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涉及情况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员工上岗没签合同怎么办?1、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同意维持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应当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或者续签;或者弥补前劳动合同的缺陷。
    2、对于一方不同意继续劳动关系的,如属劳动者一方,劳动关系解除,用人单位无须支付补偿金;而如用人单位一方不愿维持,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则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3、《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定进行赔偿。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符合《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员工入职没签合同担心自己的权益受损而无法争取到该有的经济赔偿,应该要积极寻求法律的帮助。
  •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据此你可依单位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 单位辞退员工补偿标准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根据辞退员工需付出的代价不同有以下四种类型:
    一、需支付辞退员工赔偿的情形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若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辞退员工支付赔偿金。
    二、需支付辞退员工补偿的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被辞退员工补偿金:
    (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经过合法程序辞退员工的;
    (二)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决定不与员工续签的,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除外;
    (三)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时辞退员工的;
    (四)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时辞退员工的。
  • 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补缴社会保险。
  • 如果用人单位辞退你的理由不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的话,就是“非法解除”,在非法解除的情况下,您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同意解除但要求企业双倍赔偿您。 我个人认为如果真到了解除合同的时候,您还是要求双倍赔偿的好,因为一旦撕破脸后,即便单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您回去以后单位应该也不会让您干顺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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