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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于2004年10月8日受聘入职,任副总经理一职 2、2006年11月18日离开4个月,2007年4月1日重新招回上岗至今 3、自2004年10月至2009年6月,前后约5年均未签订书面合同。 4、现用人单位找一些借口来达到辞退本人的目的, 请问:我现在50多岁了,身体健康,工作完全胜任。该如何办?

其他 2015-03-23 15:2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试用期是一般是用人单位和员工首次建立劳动关系后,为增加相互了解,为决定是否最终选择对方而设定的一定期限的考察期。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试用期的长短取决于合同期的长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需要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在招录用员工时首先应向员工明确录用条件是什么,然后还要明示考核依据和考核办法,实施具体的考核行为,而不是任由用人单位解释员工试用期是否符合录用条件。
  • 如果有证据证明你们存在劳动关系,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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