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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有三方:房屋托管公司,房东,租客。房东与房屋托管公司之间有房屋委托代理合同,房客与公司间有房屋租赁合同。现在租客交了6个月的租金给公司,但是在住到3个月的时候,房东告知要收回房子,要求租客腾出房间,因为公司未按时打款给房东,他们的合同因为公司违约所以解除了。但是租客是给公司交过房租的。现在要求公司退还未住的3个月租金,公司以账上没钱为由,拒不付款。房客选择暂时自行承担3个月租金的损失,并重新与房东签订合同。那么问题1:公司是否会以房客未于他们解除合同关系,就和其他方签订合同,为由,反咬租客一口?问题2:如何追回损失的3个月租金(即交给公司的3月租金)?

其他 2020-08-07 16: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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