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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系港资制衣厂因为厂方不愿支付加班费而想法子变改工作时间 原来的上班时间是:5天制8小时,周六日休息,周六日加班按200%的加班费计算,周一到周五加班时间按150%计算。 但08年开始去更改了上班时间为:六天制每天6.67小时(即由8:30-16:25中间休息1小时15分钟)周一到周六加班只按150%计算 如此更改上班时间就变成了没有双休日了,原来周六加班按2005计算工资,现在变成为正常上班.周一到周五就一定要加班才能完成工作了. 原来周六加班工资:4.12*2*8=66元/天每月66*4=264元,现在这264元的加班费去变成正常上班了 并且平时请假的时间要用加班的时间来顶上. 这样直接影响到我们生产工人的工资. 请各位知法识法人兴帮忙解答工厂此做法是否合理呢???

其他 2011-12-30 13: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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