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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公司工作了3个多月,没有跟公司签合同,公司也没有给我交纳社保,而我在2007年12月10号向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并在辞职报告中说明我会用一周的时间来移交工作,我部门主管也在辞职报告上批了,批的内容是要求公司安排工作接替人。到12月17号时,因公司没有派人来接替,人事部的叫我把工作移交给我部门主管,由他来接收,当时我便把工作移交单给了我部门主管,我要他当场给我签字核对,而他说他现在很忙,没空来核对,要等他有空的时候来给我核对。就这样他将工作移交单收去了,我也就离开了公司。 两周后我去公司询问主管有没有给我核对,这时他说他自己也要辞职,我的事情他不管了,叫我直接去找人事部办离职,而人事部却说我的主管没有把我移交的工作给确认,不给我办理手续。公司还押着我的毕业证,3个月的押金和半个月的工资。过去一个月后我直接找老板,老板同意还给我毕业证,但3个月的押金和半个月的工资说我工作态度不好就被扣了,同时还要我写一份证明内容是:我已离职,与公司无任何财务关系。这样公司将我的毕业证还给我,而3个月的押金和半个月的工资就被公司扣押了。 请问我请问我该写这样的证明吗?我在12月17号时离开了公司,我还能要回押金和工资吗?我的工作移交手续公司一天不确认,我就不能离开公司吗?那是不是可以直接要求人事部给我办理手续?还是再去找部门主管确认我的工作移交手续?

其他 2019-07-29 17: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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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看公司扣工资的理由是否合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劳动者在单位辞职,那么单位要在离职当日结清押金的,不然,劳动者要尽快反映到劳动局解决,申请赔偿。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对于公司扣工资的问题,如果公司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不需给其出具这样的证明,你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来维护你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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